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招标结果报价高的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报价低的成为第二成交候选人,合法吗?

我公司参加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招标项目,在所有参加的公司中,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代号A)在最后一轮报价后,报价相同且最低,但公告发布是却是另一家公司(代号B)以高于我们报价4万多元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我公司成为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A却未被提名。
我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看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中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我想咨询一下,为何我公司以被谈判小组确定为成交候选人了,但却不是第一成交候选人???这样是没有遵循“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条原则吗?????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应该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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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8
你要看下文件,文件怎么定的?质量和服务有什么硬性指标?谈判小组有没有跟你们谈相关质量和服务?一般来说,除非没有实质响应,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是以最低为第一候选人的。你要仔细看下招标文件,有疑问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投诉。
第2个回答  2013-08-28
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看到这句应该明白是从综合实力来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