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使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如题所述

对需合并的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核算?有点挠头。一、先看如何分类依据最新的制度,如下表: 成本法权益法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明显。 所以,对投和产采用的成本法,而对花采用的是权益法。 二、从新旧对比上看: 1、旧准则规定凡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三条都占了,笔者注)的都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他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2、而新准则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实施控制的能力,如股比超过50%或虽未达到50%,但是作为第一大股东具有相对控股能力,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以上两种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计账。而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处变成只占两条了,笔者注)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以上可以概括为“两头采用成本法,中间采用权益法”。 这句话如何理解? 出处看这里: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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