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的不是本人的名字,是她丈夫的名字是否有效,是否负法律责任,法律能捍卫我的合法权益吗?

您好,我的爸爸在7月多分租了3亩地要做厂房,(地是3家的地)但是没有路,于是又租了路,等于是4个人签合同,一年的钱也给他们了,合同都签好了,一签10年,都签字了,合同上也写了签字生效,但是这个路是这个妇女签的她丈夫的名字。我们也开始盖大仓了,当我们花费五六万的时候,这个租路的人说她的儿子不同意,现在直接告诉我们不租了,现在是她毁约在先,我们找他们理论也不行,我们投资五六万的亏损不能让我们就这样损失,又不是我们违约,她儿子说就赔我们一万,其他的找那几家说去,人家租地的也没违约,人家也不可能赔,我们说打官司,他说该上哪告上哪告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他就是赖了,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吗?

合同有效。对方违约可以起诉的。
由你提供的信息,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妇女和其丈夫应该共有土地使用权,即使只有其丈夫享有土地使用权(注意不是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妇女没有取得委托书代签丈夫名字,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即使只有其丈夫享有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代理权签订合同,但是,因为妇女是家庭成员之一,且与其丈夫为夫妻关系,价格谈好钱也给付,签订协议时其丈夫应当知道且未对其行为作否认表示,你们有理由相信妇女的行为为有权代理。你们主观上是善意的,所签合同并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之间无欺诈、协迫行为,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因而你们订立的协议属有效合同。对方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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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个特殊例外情况。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对此,《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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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9
这个路是属于妇女和她丈夫的还是属于他们的儿子的?如果属于妇女和她丈夫的,那么他们的儿子没权不同意,只要夫妇俩同意就可以。如果签合同后他的丈夫知道此事,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合同应该是有效的。现在说不租了,属于违约。应该赔偿你们的损失。
第2个回答  2013-08-19
可以直接起诉签名的人,对你们造成损害的有证据的情况下,可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