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能否转让愿行政划拨土地,为什么

如题所述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国有企业合并、兼并,且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在国有企业合并、兼并中,如合并、兼并后的企业不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但被兼并方或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的,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按上述方式处置。
2、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3、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这里应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不应由原划拨土地使用企业持有,而应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第一项第四款(“除按规定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等A级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并报市以上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表述与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的规定不符,现将该款修改为:“除按规定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用其他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并报市以上国土部门备案”。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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