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有问题,退一赔三需要归还车子吗

如题所述

当然要。“退一赔三”是中经营者的一种法律责任。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据此向经营者退还商品,并要求赔偿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如果怀疑经销商在交易过程中构成欺诈,就需要及时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进行“证据固定”。同时需要注意两点:1、心态上不要过于担忧,要镇定自若;2、不要把车辆交给经销商,防止经销商提前修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才可以或得三倍赔偿。所以证明经营者行为存在欺诈,是主张“退一赔三”的核心。
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由此可知,欺诈行为分两种,一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前一行为的适用,要求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后行为一般表现在经营者作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
主流观点认为欺诈行为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经营者存在欺骗的故意;2.经营者实施欺骗行为;3.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4.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支持在三倍之内赔偿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除了经营者构成欺诈承担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三倍赔偿及第二款两倍以内赔偿外。若法院认定经营者未构成欺诈,但存在瑕疵。那么,经营者也应向消费者承担瑕疵履行责任,这个赔偿责任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一方面取决于瑕疵程度,一方面取决于车款总价。一般来说车价越高,酌定金额越高。
实践中常见的瑕疵情形:
1.硬件方面
漆面问题、轮毂标志盖损坏、划动和撬动整形、二次喷漆、底盘生锈、前门凹陷、补漆等。
2.信息方面
PDI检测结果、二手车实际里程、二手车前手转让信息、告知义务(召回信息)、提前将未达到保养条件车辆的信息录入系统等。
上述情形中喷漆、轻微瑕疵修复、非重大部件维修和更换方面争议较多。因此,我们是按照实践主流观点,对上述情形进行归纳,而非必然结论。
综上,如果经营者构成欺诈,则应当承担第五十五条所规定“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的,属于瑕疵履行,承担酌定赔偿责任。
不支持赔偿情形
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所以有些事实,法院认为不是应当告知消费者的情形,此时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则不属于欺诈行为也不属于瑕疵履行。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情形都存在一个前提,即所隐瞒的事实对消费者权益几乎没有损害。比如经营者隐瞒下列情况,大概率不承担赔偿责任。
1.硬件方面
车门边角有气泡、合页有掉漆、空调饰板松掉、左侧两门框和下边全是漆点F07-车漆中有气泡/起泡”(争议)等。
2.信息方面
虚拟销售、审查义务(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查询过二手车车况)、积极补救(一周内)等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才可以或得三倍赔偿。所以证明经营者行为存在欺诈,是主张“退一赔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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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08
当然要。“退一赔三”是中经营者的一种法律责任。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据此向经营者退还商品,并要求赔偿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如果怀疑经销商在交易过程中构成欺诈,就需要及时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进行“证据固定”。同时需要注意两点:1、心态上不要过于担忧,要镇定自若;2、不要把车辆交给经销商,防止经销商提前修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才可以或得三倍赔偿。所以证明经营者行为存在欺诈,是主张“退一赔三”的核心。
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由此可知,欺诈行为分两种,一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前一行为的适用,要求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后行为一般表现在经营者作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
主流观点认为欺诈行为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经营者存在欺骗的故意;2.经营者实施欺骗行为;3.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4.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支持在三倍之内赔偿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除了经营者构成欺诈承担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三倍赔偿及第二款两倍以内赔偿外。若法院认定经营者未构成欺诈,但存在瑕疵。那么,经营者也应向消费者承担瑕疵履行责任,这个赔偿责任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一方面取决于瑕疵程度,一方面取决于车款总价。一般来说车价越高,酌定金额越高。
实践中常见的瑕疵情形:
1.硬件方面
漆面问题、轮毂标志盖损坏、划动和撬动整形、二次喷漆、底盘生锈、前门凹陷、补漆等。
2.信息方面
PDI检测结果、二手车实际里程、二手车前手转让信息、告知义务(召回信息)、提前将未达到保养条件车辆的信息录入系统等。
上述情形中喷漆、轻微瑕疵修复、非重大部件维修和更换方面争议较多。因此,我们是按照实践主流观点,对上述情形进行归纳,而非必然结论。
综上,如果经营者构成欺诈,则应当承担第五十五条所规定“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的,属于瑕疵履行,承担酌定赔偿责任。
不支持赔偿情形
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所以有些事实,法院认为不是应当告知消费者的情形,此时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则不属于欺诈行为也不属于瑕疵履行。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情形都存在一个前提,即所隐瞒的事实对消费者权益几乎没有损害。比如经营者隐瞒下列情况,大概率不承担赔偿责任。
1.硬件方面
车门边角有气泡、合页有掉漆、空调饰板松掉、左侧两门框和下边全是漆点F07-车漆中有气泡/起泡”(争议)等。
2.信息方面
虚拟销售、审查义务(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查询过二手车车况)、积极补救(一周内)等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才可以或得三倍赔偿。所以证明经营者行为存在欺诈,是主张“退一赔三”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