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的计税基础怎么填?

其他应收款的计税基础怎么填

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应收款的计税基础应根据企业取得该其他应收款时计税基础并减除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金后的余额填列。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其他应收款科目原取得时入账金额为100,本期末余额为100,其他应收款预计能全额回收,而且在财务账面上尚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为0

其他应收款的计税基础=会计账面价值,即账面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100

情况二:其他应收款科目原取得时入账金额为100,本期末余额为100,其他应收款预计不能全额回收,具体账款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会计已按相关财务规定在财务账面上计提了减值准备20,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为20,按相关税务规定该计提的减值准备未做税务扣除

其他应收款的计税基础=会计账面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100

因计提的减值准备未做税务扣除,在这种情况其他应收款的计税基础不能填会计账面价值(填资产负债表的数据)80(100-20)

情况三:其他应收款科目原取得时入账金额为100,本年度已确认20收不回来,本年度会计已按相关财务规定在财务账面上计提了减备准备20,并已按相关财税规定在财务账面上做了其他应收款坏账核销20,因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税清缴尚未处理,该资产损失20尚未报税务审核确认,故未做税前扣除,故本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期末余额为80(100-20),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为0

其他应收款的计税基础=其他应收款科目原取得时入账金额100

因本年度确认的资产损失尚未做税务扣除,在这种情况其他应收款的计税基础不能填会计账面价值(填资产负债表的数据)80(100-20)

情况四:其他应收款科目原取得时入账金额为100,以前年度已确认20收不回来,以前年度会计已按相关财税规定在财务账面上做了其他应收款坏账核销20,并已报税务审核确认,在以前年度已做了税前扣除,故本期末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80(100-20),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为0

其他应收款的计税基础=会计账面价值,即账面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80(100-20)

会计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也是申报所得税时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金额。

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成本-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上述公式中“成本”项,可以理解为资产取得时其原始入账价值,公式中“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项,可以理解为资产损失,并且此项资产损失已经税务确认,并已做过纳税调整的扣除的。

具体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资产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

(2)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通常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就产生了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不等。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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