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如题所述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当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采取行动。


第二十三条列出了供应商可以质疑的情况:采购文件可能存在歧视或限定性条款,补充、澄清或修改后未按规定公告;采购人员涉及利益冲突未回避;采购程序违规;存在串通行为;其他供应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或贿赂;以及任何其他损害权益的行为,须附带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需提交书面质疑。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需依法给出答复,技术性问题需由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如果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有权向财政部门提出正式投诉。同时,外文投诉需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投诉的接收和处理程序。财政部门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投诉处理机构的信息,便于供应商提交投诉。投诉处理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需通知相关方并公开结果。


以上措施确保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供应商权益的保护,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性。
扩展资料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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