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合同无效

如题所述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追索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8)粤0304中华民国第41998号
原告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大厦13楼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永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雯宇,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 *,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原告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追偿权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该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1.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967.91元、担保费568.29元、滞纳金3543.12元(从赔偿日至实际支付日计算,暂定至2017年11月20日),共计19079.32元;
2.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在举证期间未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或证据,并缺席庭审。
经审理发现:
原告提交编号为[0201009576907]的《平安普惠i贷借款及担保协议》打印件,显示借款人黄* *初始可用额度为17000元,贷款人为平安普惠;惠特尼贷款公司为担保公司的原告,每月还款日为日历日对应的第一笔成功贷款日的前一天(若贷款日为30、31、1,则还款日为28)。每笔贷款的还款日期、还款期数、月还款额、利率及担保率、手续费(如有)等费用将在借款人此时申请划款时确认,以交易系统显示页面公布的数据为准。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对逾期本金按约定利率计收100%逾期罚息,直至全部还清逾期金额,逾期还款金额中的担保费、利息、逾期罚息不计复利。担保公司对本协议项下连续发生的贷款在本协议可用金额与已用金额之和为最大债权限额内承担最大连带保证责任,并以每笔贷款的剩余本金为计算基数,计算贷款发放日至担保公司代偿日在交易系统上公布的相应担保费率。
借款人任何一笔贷款逾期超过80天,担保公司应于第80天就借款人截至该日所欠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予以赔偿。借款人在担保公司赔偿之日起30日内未足额偿还担保费和赔偿金的,借款人应在担保公司赔偿之日起按每日1的标准向担保公司支付滞纳金。各方同意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在交易系统中订立,其有效性得到认可。
为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原告提交了平安福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客户基本信息表》和《客户收据(打印)》,以证明平安普惠;惠特尼贷款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7000元;原告黄* *的还款计划表及逾期还款计划表;为证明原告履行了担保义务,原告提交了《平安普惠债务清偿确认函》;惠特尼贷款公司,确认其已于2017年4月7日收到原告的保证责任,并代借款人黄* *向该公司偿还[0201009576907]协议项下的全部未偿款项,共计14967.91元。
以上事实有补偿性债务的确认和
电子证据与待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案件事实能否证明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相关。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负责提取和保存证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的电子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认定平安普惠;可以确定惠特尼贷款公司借给了被告钱。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电子签名、借款、担保协议等相关电子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担保合同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拒。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缴的,自动撤回。
魏巍法官
人民陪审员郭冰莹
人民陪审员卢振兰
2019年5月6日
办事员方
李云,抄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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