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

如题所述

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中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方面。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集中用于重点区域的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等。1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给被占用林地所在的市(州),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等。4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给被占用林地所在的县(市、区),用于整地、造林、抚育等。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设定如下:
1. 恢复原则: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2.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常需要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对于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情况,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毁坏林地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确定相应工序要求。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应低于该标准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高有关指标的标准或补充部分指标。
3. 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植被应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物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确定。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4. 恢复期限:临时使用林地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应在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恢复植被后,应设定一定期限的养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施工完成期限和养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
补种树木的标准设定如下:
1. 补种原则: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通过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2. 补种地点:优先在原地补种,若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
3. 补种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补种树木的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造林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确定。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4. 补种期限: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整地、造林作业、抚育管护等工序分别设定相应期限。造林作业一般应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若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难以在造林季节内完成,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造林作业完成后,应设置一定期限的抚育管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抚育管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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