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如题所述

为了有效管理外债,规范举债行为,本文档规定了相关管理原则和操作细则。首先,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涉及的机构包括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企业等。外债按照类型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分别对应不同贷款来源和性质。

举债行为根据债务类型和责任划分为主权外债(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债)和非主权外债。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债务被视为或有外债,国家对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要求符合相关法律和本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管理和监管。

举借外债需遵循计划和审批程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制定借用计划,确保总量和结构的合理调控。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外债,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需经统一对外举借,境内中资企业的贷款则需经过审批。外债资金的使用需明确,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结构调整,并对特定用途的贷款有特定要求,如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外债偿还由债务人负责,可通过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偿还,并需遵守风险管理和监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外债管理部门需加强监测预警,确保外债管理的合规性。

最后,本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举债或担保,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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