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在
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道德评价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法和道德都具有传承性。人民的道德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是在不断变化的,同时对法德评价标准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良法、恶法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但是有没有一种在以往任何时期都可以作为的评价标准,千百年来,人民都认为“
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这是一个时期的标准还是一直存在的标准,这个没有人能够说的清楚,但是,我认为有这样一种最朴素的标准来评价“什么是正义”,但是这个正义的评价标准每个人不同,在每个时代也是不同的。法律实证主义完全排除了法受道德的约束和评价,它以一种非常严谨的逻辑推导法律,其中的典型就是19世纪概念法学派,这是19世纪
工业革命的产物,与那个时代自认科学的发展密切相关,人们渴望用一种像公式、定理一样的模式来推导出法律,来解释法律的产生,希望借助于法学概念来获得向工业革命技术革新似的成功。但是,他们却假设了一个理想的状态,法律不是秘密的,是会接受社会大众的评判,同时没有考虑法律的不稳定性和滞后性。人们对这种法律的理解和遵守也会产生一种机械适用的心理,容易导致对“恶法”的“严守”,
二战时期对纳粹种族灭绝法令的执行就是一种机械遵守国家法令发展的顶峰。战后纽伦堡审判使得人们对“恶法非法”的深刻反思,自然法学派一下仿佛回到了“春天”。
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来源于他们中大多数人对法的认可、接受和遵守法律所能得到的现实利益。
如何理解这句话了?(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工具,是统治阶级调整统治秩序的一个最重要的工具,虽然在我国历史上出现“以
儒教治国”,但是
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体现的更为突出,从
汉武帝时代到唐,在到清,儒家慢慢渗入法律,封建王朝的法典成为儒法合一的法典。法律思想通过儒家思想加以传承。每个人心中有一个对正义的评价,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个人的正义标准不可能完全相同,他们之间相同的部分可以是对正义进行评价的最朴素的标准,是在社会中缓慢形成的,是几乎不变的。那个最朴素的标准就是道德评价,是通过儒教、
道教、佛教的融合和统治者的不断教化慢慢发展、传承下来,是个笼统的,模糊的概念,包含了
仁义礼智信等思想。大多数人运用社会长期形成的道德来评价法律,排除个案因素外,多数法律不能与道德评价偏离太大,普通大众能从心理上认可、接受。
(二)关于遵守法律获得的利益问题。大众都知道遵守法律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可以获得正当的“好处”,是种积极地利益。同时遵守法律,比如刑法,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何尝不是一种利益,只是这种利益不像前一种利益一样可见,与积极利益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