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则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必须做到以下18点。\x0d\x0a  1、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x0d\x0a  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x0d\x0a  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x0d\x0a  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x0d\x0a  5、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区域性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x0d\x0a  6、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x0d\x0a  7、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x0d\x0a  8、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x0d\x0a  9、背书必须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x0d\x0a  10、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好持票人。\x0d\x0a  11、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在背书过程中,对需要该背书情况,允许本手更改,按规定在更改处由原载人(该前手)更改并签章证明,后重新作成背书,此时该处方为有效背书。\x0d\x0a  12、不得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x0d\x0a  1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x0d\x0a  1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x0d\x0a  15、背书人的票据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后,后手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否则银行不予受理。\x0d\x0a  16、商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x0d\x0a  17、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x0d\x0a  18、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章有压线或盖出背书人栏的,可不作退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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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5
《票据法》中第二节 背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25
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