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去哪个税务局

预缴税款去哪个税务局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

(一)预缴期限和地点

纳税人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季度)纳税申报期限,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一式二份);

2. 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所出租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4.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5. 不动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6. 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现行税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税种有:按季(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半年)预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等。按月(季)申报的纳税期限是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巧日内(节假日顺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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