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交检查院为什么又转纪委

案件已交检查院为什么又转纪委

纪委程序审完移交检察院代表案件由党内审查走上司法程序,接下来就是立案侦查、刑事拘留、逮捕、起诉、法院审判等程序。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定、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将案件终止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起诉的基本要求,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清犯罪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案卷材料、证据主要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案件还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都只能说明刑事案件还处于侦查的状态中,当然,就算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检察院在审查阶段也有可能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相关的证据的。可以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要先确保案件的证据链条及各方面没有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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