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
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 1、5 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 1 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 1、5 元;每户超过 1 人的,较高按 2 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 3 元。
2、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 元。
3、企业
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0、5 元,每户每月较高收费额 4000 元。
4、 饮食业(住宿餐饮业)从业单位
按营业面积计收,21 平方米以下(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较高缴费额 4000 元。
5、商服业从业单位
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 平方米以下(不含 1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5 元;11 至 21 平方米(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7、5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2、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较高缴费额 4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