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使用。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第八条 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备科技人员,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对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进行独立、公正、科学的福利伦理审查。

  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应当通过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使用实验用犬的,免交管理服务费。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运输、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活动,提供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

  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病理学诊断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第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名称、供应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由供应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