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58条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可大可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对此第二类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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