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要注销户口本,同户口本内的人不会被注销,但会另立户主。
办理注销户口办事流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
死亡证明书或
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死者的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户口注销,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死亡户口注销,凭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2)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3)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如果户主迁走他的户口,其余人需要再另立户主,但不能注销全家的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