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额统筹、兼顾小额的原则。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积极引导支持合作医疗的实施。合作医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科学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
凡在县境内农村长期居住,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随着全县社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而逐步调整。“五保户”、“特困户”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民政部门予以补助。
合作医疗资金分为大额医疗补助资金、小额医疗补助资金(即家庭帐户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全县统筹使用,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家庭帐户用于参合农民在门诊小额医疗费用。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家庭帐户,每年并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中再拿出2元划入家庭帐户 。 大额补助的范围为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住院期间自购药品及《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用药;③打架斗殴、酗酒、自杀、犯罪行为等所致疾病;④外请专家会诊及手术费、近视眼矫正术、气功、按摩、医学美容、假肢、配眼镜、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⑤就诊陪护费、会诊费、营养费;⑥各种不孕(育)症、性病、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费用及人工流产、引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⑦住院期间其它非医疗项目费用(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接送费、水电费、陪护费);⑧因公伤医疗费、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医学鉴定费等其它非疾病治疗项目等;
除上述这些项目可能不报外,其他的都应该报,具体的不报内容是各县区根据自身情况,自己定的,不过都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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