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从单位辞职,06年我完成了一个工程设计。现得知09年初开发商将该工程的设计费付给了原单位。我找了原单位的院长,可他说人已经走了,这个钱就不能再给了。还说他正打算出台一个文件,就是辞职的人不能再领单位以前没发完的奖金。他的说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