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规则第九章——第二裁判
第 九 章 第二裁判
24.第二裁判
24.1位置
第二裁判是站在第一裁判对面的比赛场地外网柱附近,面向第一裁判执行任务
24.2权责
24.2.1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但也有自己职掌的裁决范围(规则24.3)
当第一裁判无法继续执行职务时,第二裁判可以替代他。
24.2.2第二裁判可以手势指出其裁决范围以外的犯规,但不可鸣笛,亦不可对策一裁判坚持己见。
24.2.3他控制记录员的工作。
24.2.4他监督球队席上的队职员,并向第一裁判报告其不当行为。
24.2.5他控制热身区内的球员(规则4.2.3)
24.2.6他认可比赛中止,控制中止的时间及拒绝不当的请求。
24.2.7他控制各队使用暂停及替补的次数,并于第二次暂停及第五与第六次替补时,通知第一裁判和该队教练。
24.2.8若球员受伤时,他可以授权例外替补(规则8.2)或给予3分钟恢复时间(规则18.1.2)
24.2.9他检查地板状况,尤其是前区部分。同时也在比赛进行中,检查球是否符合规定。
24.2.10他监督惩罚区的成员,并向第一裁判报告其不当行为。
24.3职责
24.3.1在每局比赛开始时、决胜局中场地交换时、及任何必要的时候,他必须核对每位球员在场上实际位置与阵容单上是否相符。
24.3.2比赛进行中,第二裁判须就下列情况作判决、鸣笛及打手势:
24.3.2.1接发球队的位置错误(规则7.5)
24.3.2.2球员触及球网友球场上靠近第二裁判一测的标志竿(规则12.3.1)
24.3.2.3侵入对方场区及球网以下的空间(规则12.2)
24.3.2.4后排球员或自由防守球员的非法攻击或拦网犯规(规则8.5.2.2;14.3.3;15.6.2)
24.3.2.5球由有效空间以外越过球网至对方场地或触及其所估一力的标志竿(规则9.4.3、9.4.4)
24.3.2.6球触及场外的物体或地板,而当时第一裁判所在的位置无法看到接触的发生(规则9.4.1;9.4.2)
24.3.3比赛结束后,在记录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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