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经注意到了合法性的要求,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但仍容易忽略制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求。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涉及规章制度时,是有权且有必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的。
网友咨询:
某制造厂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算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记旷工半天,迟到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早退亦按上述标准执行。同时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予以违纪解除。
2007年,叶某到该制造厂工作。2021年5月至10月间,叶某多次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或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45分钟左右,3次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还有1次为4个小时。该制造厂将叶某的上述迟到、早退累计折算为旷工5天,进而据此解除了与叶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盛加璐律师解答:
该制造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保证了合法性,却忽略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劳动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这种用放大镜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后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转化为旷工时不能放大,该制造厂规章制度不合理。
该制造厂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支付赔偿金。
盛加璐律师补充: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海外留学法学硕士,曾担任上市公司法务,积攒了丰富的民商事领域法律实务经验,专注民商事包括公司相关案件的代理工作,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