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该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持有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七十的股份,其中持百分之七十股份的那个人是公司的法人。他们把股权转让给我,让我做挂名的法人代表,然后他们在幕后操作。我们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的转让手续,持百分之三十股份的人,以1元的价格,把他所有的股份都转让给我;持百分之七十的人,以5000元的价格,把他所有股份都转让给我。整个过程我只是签了个名字。一个月左右之后再让我把股权转让给别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何在?我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有风险的,假设出了民事责任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很少,自己有过错的除外;假设出了刑事责任,涉嫌单位犯罪的话,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作为民法上一个独立的实体,以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代表只是对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责任都是由公司来承担,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如果这个公司出了什么问题,被查到后,首问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不是说要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如果和公司之间关联不大,也没有参与经营,最好尽早退出,以免被人当做替罪羊,得不偿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我应该早点去做转让咯!看来,他们下次找我签转让,我不去还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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