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有企业经营模式的利弊 500字左右

如题所述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六大报告着重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重要内涵之﹁就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近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针,按照《国务院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逐步得到改善,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大幅增长,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演绎为“国退民进”,主张“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有的采用下指标、派任务、定时限、赶进度的做法,用搞运动的方式要求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有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简单地理解为“卖”,改制方式单一;有的把国有企业当作包袱急于甩掉,一卖了之,损害了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职工的不满和各方的关注,国有企业改制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有效兼顾,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企业的自身情况,结合具体企业的改制目标,趋利避害地选择合理的改制方式提供意见和参考,笔者结合近年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就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两种最常见的方式,即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和股份制方式在改制实践应用中的利弊做一些辨析和阐述。 一、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利弊分析
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阶段后,各地对产权制度的改革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其中最为常见的产权制度改革改制的方式莫过于国有产权转让。《国务院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发布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和推进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准绳。但是,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改制也有利弊得失之争。笔者对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利弊分析如下。 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利”:
1、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较为完善,改制程序及要求相对较为规范、清晰。
2、操作相对简单、改制工作实施的周期相对较短。
3、转让成功后可取得产权转让收益,既可保证支付各种改制成本和预留费用,亦可将支付该企业改制成本和预留费用后的剩余产权转让收益用于补充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用于弥补其余改制企业的改制成本费用的缺口(如产权转让收益不足以支付该企业改制成本和预留费用的,由企业改革发展基金予以补足)。

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弊”:
1、转让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企业改制后的生存、发展思路难以预测,同等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受让成功的可能较小。
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下,如果企业国有产权有“卖点”,即企业拥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源优势,甚至是仅有市场的稀缺资源如市区范围内开发价值较高的土地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及职工购买(受让)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争力明显弱于外部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因此,在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受让人,最大程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改制目标驱动之下,企业经营者及职工成功受让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概率相对较小甚至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个外部投资者能够成功受让改制企业国有产权在最后结果揭晓之前谁都不清楚,即转让方——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清楚、改制企业(转让标的企业)不清楚、企业经营者及职工不清楚。而由于国有产权转让最终花落谁家不清楚,也造成了在制订改制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只能更多关注怎么“卖”,不可能更多关注“卖”了以后改制企业怎么生存怎么发展、职工利益怎么保障,即使方案中有类似规定,大多也都是空泛的内容,没有实际控制力和约束力。即使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了受让人的条件,有些需要将来才能用实践检验的条件也有形同虚设之嫌。“买”了以后怎么办大多都由受让成功的外部投资者说了算。
相反,如果企业国有产权没有“卖点”,即没有被市场接受的理由,则会造成有价无市,即使延长挂牌公告的时间,努力包装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即使是打折降价,结果也可能是事半功倍,甚至是颗粒无收。
2、企业经营者及职工不易接受此种改制方式,为以此种方式进行改制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难度。
在企业国有产权有“卖点”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及职工往往很难受让成功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而“卖”了以后改制企业怎么生存怎么发展、职工利益怎么保障,大多都由受让成功的外部投资者说了算。因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往往产生“被出卖”的感觉,不易接受这种事实,容易产生思想动荡和不稳定,为以此种方式进行改制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难度。
3、外部投资者成功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既可能是出于“投资”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投机”的目的,具有不确定性,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如前所述,有“卖点”的企业国有产权在同等条件下由外部投资者受让成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企业经营者及职工,而外部投资者能够决定参加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看中的当然是企业国有产权的“亮点”,也即“卖点”。其中,主要的“卖点”是:A、拟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企业(转让标的企业,下同)有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及市场分额;B、拟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企业的资产有升值转让或者投融资的功能。如果改制企业(兼有“卖点”A和“卖点”B,并且“卖点”A非常突出,则外部投资者“投资”的可能性大于“投机”的可能性。如果改制企业没有“卖点”A只有“卖点”B,则外部投资者“投机”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投资”的可能性,而且这种情况下外部投资者的“投机”目的甚至是赤裸裸的,不加掩饰的。实践中也有的改制企业的“卖点”A并不突出,而“卖点”B较清晰,则外部投资者也可能以“投资”之名行“投机”之实。因此,同样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让成功的外部投资者到底是出于“投资”的目的还是出于“投机”的目的不能一概而论,而且往往比较复杂并难以判断,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如外部投资者是出于“投机”目的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对于在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就业的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明显不利,甚至可能出现牺牲、侵害职工利益的情况,造成社会不稳定。
资本的逐利性是正当的。但是,如果外部投资者真正看中的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 “卖点”不是“卖点”A而是“卖点”B,那么,外部投资者成功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为了迅速收回投资并且谋取更大利益,往往会以变卖或者抵押融资等方式实现“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进行套现的目的。而依靠企业资产运转和盘活以求稳定生存的企业职工将可能因此失去生存来源,因此,职工利益将会明显受到侵害。而在外部投资者套现后,企业职工为了自己生存的根本保证,又往往会采取极端措施“守护”已被套现的企业财产,又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明知外部投资者是“投机”仍然“一卖了之”,违背了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也违背了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初衷。
5、企业国有产权受让后,改制企业仍然不排除要进行股份制改造,也即“卖”了之后仍然可能要进行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相关工作,改制工作并不是“一卖了之”所想象的那么简单。
国有企业改制时,在产权交易机构转、受让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而不是单纯的财产买卖,受让人不论是外部投资者或者企业经营者、职工,受让取得的实质上是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可以理解为“股权”。因此,转、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不影响改制企业的依法存在,只不过是所有者(“股东”)变了,由“国有独资”的“国有股东”变成由另一个或者多个外部投资者来当“股东”。按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改制企业实现了“国退民进”,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后,还应当依法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或者二个以上投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产权推出,民营资本进入后,如何保证成功受让国有产权的投资人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营改制后变更设立的新公司,并非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改制方案中能够科学设计和完全把握的。即使改制方案设计的新公司治理结构科学严谨,能否保证成功受让国有产权的投资人付诸实施也是非常困难的。

二、股份制方式改制的利弊分析
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企业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也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选择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原因仍然是对以这种方式进行改制的利弊得失评说不一。笔者对以股份制方式改制的利弊分析如下。

股份制方式改制的“利”:
1、在方案制订时能够对谁是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制企业的“主人”(即股东)进行选择,对企业改制后的生存发展可以进行较为充分地沟通和设计,有利于企业改制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本身不仅是“资合”,一定情况下更强调“人和”。因此,只有对公司发展思路、理念、经营方针、管理模式等公司治理的基本构架有相同或相似认识的人(包括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才有可能彼此信赖,这种基础上成立的公司也才可能稳定、可持续发展。相反,一个公司如果仅仅是资本的简单叠加、组合,即“资合”,股东之间对公司发展思路、理念、经营方针、管理模式等公司治理的基本构架没有共同语言,即没有“人和”的基础,这样的公司未来如何,能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则难以预测。以股份制改制方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应当是建立一种“人资两合”的公司,这种方改制式本身就需要对“谁更适合成为改制企业将来的股东”的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相比在交易完成之前都不知道谁是改制企业将来的“主人”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式,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是在改制前就对改制后企业的生存发展思路进行事先分析、判断,并选择合适的股东,因此,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改制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不易产生纠纷。
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就是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公司制企业。并且,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各种改制方式和途径如果离开了产权清晰这一要求,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改制的目的。因此,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符合现阶段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要求。
3、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改制企业职工长远利益的保护,改制实施过程中的阻力较小。
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在改制前需要对改制后企业的生存发展思路作出基本分析和判断,而不是“一卖了之”。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时,在经营者、职工自愿的情况下,均允许其向改制企业出资而成为股东。因此,这种方式没有将改制企业和改制企业的经营者、职工当成纯粹的被改制对象,而是让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成为企业改制的积极参与者,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有利于对职工长远利益的保护,在实施过程中更容易被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接受和拥护,改制实施过程中的阻力较小。
4、能够对部分外部投资者的“投机”行为起到一定的预防和制约作用,有利于实现职工不仅因改制而得到“安置”而且因改制而得到“长期安稳”, 进而减少社会矛盾的目标。
如前所述,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可以避免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进行改制时在“卖”出去之前不知道买主是谁的弊端,能够引进“人和”型股东,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不仅如此,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的制度设计本身也能够对部分外部投资者“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快速抵押套现”或者“以改制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等“投机”行为起到一定的预防和制约作用,避免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同时,对于依赖于企业就业、生存和的职工来说,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有利于实现职工不仅因改制而得到“安置”而且因改制而得到“长期安稳”, 进而减少社会矛盾的目标。

股份制方式改制的“弊”:
1、目前对以职工持股方式进行股份制改制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分歧,具体操作方式也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模式,甚至有些操作明显不规范。
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企业试行了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持股的做法。作为对企业改制和分配方式改革的探索,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持股对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施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持股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直接或者间接转嫁给金融机构和改制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2、如果改制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远远大于改制成本和费用,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制企业为国有绝对控股,甚至国有股“一股独大”,容易让人认为改制不彻底。
3、如果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制企业仍然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现行政策规定,改制企业职工不能“转变身份”,也即不能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将来因为国有股减持至非控股地位后遗留下了不能回避的职工“转变身份”问题。
4、如果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制企业仍然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依赖思想仍然可能存在,企业借改制实现体制机制转变、制度创新的改制目标不易实现。
5、以引进增量的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不能实现国有产权转让方式能够实现的产权转让收益,因此,如果改制企业缺乏足够的能够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和费用的现金,即使改制企业净资产远远大于改制成本和费用,也会造成要由政府垫付改制成本和费用的困境,不易被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接受。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种改制方式应当根据具体的改制企业的情况具体分析利弊,科学、审慎地选择适用。由于国有企业情况的复杂性,本文对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和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的利弊所做的分析评价的观点难免主观、片面,但是本着希望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真正实现改制目标的写作目的,笔者观点的疏漏甚至偏颇还望得到包涵和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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