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三法司是什么

清朝的三法司具体是什么,有什么具体官职。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除“三法司”以外,其它的国家机关也有一定的司法之责,几乎每一个政府机关都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这正是清代诸权合一的政治体制的特点。
   三法司以刑部编制最大,达looO余人,日常工作最繁重。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相比之下大理寺的司法事务远不如刑部繁重,人员编制较少。正副长官称大理寺卿、少卿。
   都察院除司法事务外,还主管监察,所以编制较大理寺为大,主管官员称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三法司的职权是:
   刑部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答杖以上的重案;同时也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有权决定流刑案件。
   大理寺 复核刑部判决的流刑案件,刑部审理不当,可以驳回更审。
   都察院 监督并弹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发生的严重错误。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
   对于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和五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皇帝最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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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6
大理寺刑部 、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 ,大理寺形同虚设。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答理院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5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7-06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又叫3司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