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身份证原件;
3、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异地购房提取所购房屋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6、异地购房提取所购房屋的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或政策性住房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异地购房者委托配偶办理的必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原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