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有已成人并工作的未婚子女。该对夫妻婚前有一共同房产,产权人是夫妻双方和子女(男方在该房产中有户口,为户主,女方及子女的户口在别处)。离婚后,女方支付男方相应的房产补助金额,男方放弃房产产权人权利(即房产证上产权人只有女方及子女),子女随女方生活,法院执行判决后男方迟迟不肯将户口迁出,并以户口在该房产中及要求居住在子女房中为由坚持住在该房中,请问:
1.男方的以这些理由强行居住没有产权权利的房屋是否合法?
2.女方和子女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强制男方迁出户口。(如在离婚协议中附属一条有关男方户口何时迁出,如未及时迁出按违约处理的条例,是否就可以强制执行男方户口的迁出)
3.女方及子女的户口是否只有在男方户口迁出后才能迁入?
4.男方的户主身份是否在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女方及子女并执行完过户手续后就自动失效?
5.男方坚持不肯迁出(离婚时也未能有违约条例规定),而他又以其户主身份让其他人迁入该房是否合法?
6.那怎样才能让男方的户口迁出?男方为户主,那该房中的水电煤电话等该由谁负责?
7.子女自动放弃产权人权利,全部过户给女方,男方在有户口且是户主,但不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再居住在该房中?(因种种原因,子女与男方关系很差,不愿与其共同居住)
8.如女方出售该房产(买方肯定要求该房产交易后无户口),是否可以强制男方迁出户口?如男方不肯,是否只能采取拍卖的手段,搬至别处来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