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证据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的证据法学之源头,应该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9年,杨兆龙(1904-1979)先生在上海法政大学开设《证据法概论》课程,并于翌年出版了《证据法》教材。这是我国第一部证据法学的著述。杨兆龙认为,“证据法者,规定证据之方法之法律也”。
所谓“证据之方法”,按照杨氏的解释,乃是关于事实的法律上的证明方法,因此,它既有别于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有别于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在他看来,证据法的目在于确定某事实的存在或真实与否,与实体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范围和效力毫无直接关系,而只对实行和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上提供一个推断的根据,应当属于程序法的一部分。
杨兆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以及功能主义的角度,提出了证据法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了证据法的独特品格。不过,从该书的体系与内容看,基本上是以介绍英美证据法的基本知识为目的。
该书与其说是证据法学的独立著作,不如说是英美证据法的一个概论,因为是为授课而写,故比较简略,仅三四万字,在体系结构上比较粗糙,内容显单薄。但是,作为国内第一部证据法学教材,它开启了学习与研究证据法学的序幕。
此外,上海法政学院还出版了钱承均的《证据法讲义》(34页,586.6),林行规的《英法证据法讲义》。
【扩展资料】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
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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