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核销准备计提

如题所述

在处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时,会计和税法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存在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依据财会[2002]18号文件,企业需要对预计的关联方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允许使用账龄分析法或余额百分比法,但不能同时使用,个别认定法可在特定情况下补充使用,前提是与其他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有明显差别。

然而,税法上的处理有所不同。例如,江苏省国税局的苏国税函[2003]147号文指出,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通常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税法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坏账准备的计提必须按照余额百分比法,且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这是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硬性上限。

会计制度并未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做出统一规定,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而税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坏账准备提取的控制,确保了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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