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中,对哪些违法行为会进行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如题所述

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的行为,将面临停止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


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被要求改正,非法所得会被没收,罚款额度为五千元至一万元。


第二十七条,若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将被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并要求改正,可能面临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若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改正措施将被要求执行,罚款范围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


所有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公正执法。如有滥用职权、舞弊、玩忽职守或受贿行为,将由其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成都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1996年9月26日成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计量管理、计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3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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