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工资已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后,还有11000元收入,年终累计工资收入超过12万还要再缴纳个税吗?

每月企业已扣除员工应交所得税后,是不是年终累计工资额超过12万,国家还要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这样的话,税务机关是不是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前提:员工只在一个公司拿工资。

超过12万的只需要自行再做一个年度申报而已,和交税无关。更不会重复征税。
国家当初只是觉得12万以上的收入人群算高收入,学历、素质等也会更高,从他们开始,培养年度自行申报的习惯,是为了将来个税改革,引入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做的一个测试。追问

我是15年9月到现在新公司,16年过年时以前公司给我打过一笔年终奖,地税说我两个地方收入,16年2月我已交了他们要求的税费。但是17年3月公司人事财务通知我,由于16年初有两份收入,要求我再补交税费?请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我是15年9月到现在新公司,16年过年时以前公司给我打过一笔年终奖,地税说我两个地方收入,16年2月我已交了他们要求的税费。但是17年3月公司人事财务通知我,由于16年初有两份收入,要求我再补交税费?请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追答

    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如果你2016年取得了新公司的奖金,确实计税有问题

    因为我不清楚你的收入数字,所以没法确定你交税金额是否正确

    你在哪个城市啊,个税管理水平可以啊

追问

是的,新公司16年底也给了年终奖,现在公司人事财务说:“1、2016年2月份交的是15年的税款(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可能这个意思,尽管当时人事说是因为两家公司都发年终奖了,有两笔收入,所以补缴税款。)”;

追答

那么确实是需要补税的,没有办法。这种离职两边发钱的情况是存在这种问题。需要将其中一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追问

2.本次补交是因16年底两处年终奖收入,两家单位申报时按各自单位给本人发年终奖计税申报,但是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是要合并计税,所以存在补缴。16年2月缴费,17年3月继续因为此事缴费,总觉得重复缴费。而且本次缴费还很多,上次584元这次2714元,这也太不合理了,为什么会这样?毕竟每月都在交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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