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的政策

我特别需要1992年以前政府部门出台的关于“福利分房”政策文件,望大家能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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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政策简介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房.福利房同样有房产证,就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一般需要五年。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 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计划经济时期住房政策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在意识形态上, 社会主义国家住房分配崇尚平均主义原则, 即政府按需分配住房, 保证每个城市居民都有平等的住房,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 住房不平等虽没有转型时期及市场化国家那么大, 但仍较大程度存在, 其表现可从单位间的住房建设资金分配和单位内职工住房分配来分析。
  第一、在计划经济时代, 住房建设资金由政府( 房管局) 统一管理,而住房分配则采取实物分配的形式, 由房管局和工作单位按照职工工龄、职位高低等标准来分配给职工。由于分配标准中较少考虑家庭结构和规模, 因此并不能真正反映家庭住房实际需求。
  第二、单位间住房建设资金分布不均。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住房建设资金一般有两种来源, 政府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 其中政府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单位类型来看, 资金分配有明显差异, 国家基本上将83%的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人均住房投资额是集体企业5 倍多,也就是说集体企业职工受到政府的支持远比国有企业少。同时企业重要性、规模等也是住房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标准, 规模大、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获得住房建设资金量就大。政府官员控制住房建设资金的分配, 企业领导为了获取更多建设资金, 充分使用各类关系, 同类型的企业也会因为领导才能不同, 在获取住房建设资金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住房建设资金多的单位, 职工住房条件相应较好, 造成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明显的差异。
  第三、单位内职工住房分配等级分明。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内职工住房分配标准较多的是采取记分制, 也就是由单位分房委对所需住房的职工按标准进行评分, 以分数多少来分配住房, 而职工工龄和职位高低是打分的重要标准。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1983 年发布的《关于干部住房标准与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 县级以下干部分房标准为每户40—65m2; 县级或相当于这级的干部( 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工程师等) 每户60—75m2; 地市、省直厅、局级干部、正副教授和正副研究员等为70—95m2。严格的住房等级分配观念, 造成单位内部居住分异。
  第四、计划经济时期, 公房几乎是唯一的住房来源。公房分为房管局房和单位房两种类型, 大部分为单位房。单位房的建设和分配由工作单位管理, 建设土地由政府统一安排。为了节约上下班时间, 政府分配土地时, 大部分采取邻近原则,将住宅用地直接安排在单位大院内或周边位置, 单位成为“工作与生活统一体”。不同职位、收入阶层的同单位职工居住在一起, 形成了单位内异质性和单位间相对同质性的稳定的分子型居住空间结构。计划经济时期的分配体制是城市居民迁居率减少, 单位职工因为职位提升、工龄增长的原因,在单位大院内有一定的迁居行为, 而单位间迁居一般很少发生,这就限制了个行业劳动力之间的转移,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浪费。
  二市场经济下的住房改革
  新的住房体制的建立 1998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具体的 措施: (1)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 上只售不租: (3)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 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对策
  1.构思梯度住房福利政策, 构建面向城镇中低收入者的梯度福利住房动态供应体系应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住房质量、住房面积、以及家庭周期的长短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阶梯差异福利标准, 以便充分体现政策差异与低收入差异的对等性。首先,经济适用房的福利目标对象应缩小, 优先考虑那些迫切需要的群体,住房福利的形式将会逐步实现从“实物配租”向“房租补贴”的过渡, 住房福利的对象范围也将逐步缩小;。其次,合作建房的福利目标对象可以设计为买不起经济适用房而又不符合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夹心阶层”以及农村进城的、老龄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和一些独立的工矿、军工企业等群体; 最后,廉租住房是住房福利政策体系中向住房最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最基本保障性用房, 其保障的目标对象是我国社会最低层双困群体,廉租房可以解决住房问题上的市场失灵。这样我们就构建了一个面向城镇中低收入者完善的梯度福利住房动态供应体系。
  2.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为住房福利政策的顺利构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有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福利政策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 有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 其执行情况很不理想。因此, 要确实解决广大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 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立法机关必须加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步伐, 包括《住宅法》、《个人收入申报条例》等。只有这样, 中国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福利才能从制度上得到保证。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 制定出地方性的住房福利政策、法规, 并针对住房福利政策的不同对象, 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住房福利。严格制定住房福利政策对象的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规定当地居民收入发生变化以后, 福利措施也要相应的发生变化。如原廉租住房的居民, 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后, 就应当严令搬出, 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2个回答  2013-07-10
【1】2000年以后,国家规定取消福利分房。
把职工分的得公房按成本价卖给职工。
【2】在2000年之前,国家没有出台过统一的福利分房的政策。
都是各个单位自己出台一些规定,约定俗成的在做福利分房。
【3】约定俗成的规定是:按工龄长短,按职务高低,按学历多少。
其实这对于工人是一种伤害,是对于领导搞特权的一种认可。
【3】2000年最后一次福利分房也是围绕着这个规定进行的。
我是参加者,就是这么回事。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之前福利分房根据工龄、职务,学历等到多方面的评分,按分数排序,有些单位还会有自己的考评体系,所以你相要福利分户的政策,需要的当地相关系统的文件。追问

谢谢吴律师的回答,我父单位1992年福利分房,母亲是非农业户口符合分房条件,1997年1月我母亲去世,同年12月份父亲再婚之后房改,现在父亲也去世了,我现在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这房有我母亲的份额,

追答

你查下房改档案就行了。因1992年分,当时你母亲还在,你母亲肯定有份。后来只是变成了个人所有。

追问

吴律师,我现在在难处,有您的指点我心里敞亮多了,以后可能还会麻烦您,谢谢!

追答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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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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