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委拨款是否要上缴税款

如题所述

如果是专项拔款,不用交税的。
国税总局有文件专门作出规定,你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看一下。文件名为: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不是专项拨款,记入“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其他所得一起,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除以上三项收入外的其余收入都要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08】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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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0
科委?哪的科委?是国家的吗?如果是 有专门的红头文件 就不用缴纳如果不是 税务机关肯定要你交税务土政策太多 就看你与他关系如何了政府补贴这个东西政策说是不交税 但是保不准地方税务看着眼红要分一杯羹的最好是从侧面问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别到时候弄个偷税的罪名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