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对地下室规定

如题所述

消防法中关于地下室有哪些明文规定和要求,消防法中好像是没有明确到地下室,但是建筑消防设计规范里明确提到很多关于地下室的问题,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具体条例为下:
第5.1.1A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
第5.1.1条的规定: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1.1条 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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