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3-30
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第九条规定:“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这一条与“[2001] 国转联8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相一致。
即第五条:“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所以,目前而言,按照文件精神还是完全可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