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规范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34号)要求,依据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具体事宜。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所有人、出资人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中,金融企业是指省属及省以下地方金融企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拥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要区分各类国有资产不同情况,坚持清产核资、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应当符合以下目标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监督管理,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突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以自然资源调查、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为重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二章 报告编制第二章 报告编制第六条 国有资产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为基础。第七条 国有资产报告数据以年度会计核算与统计为基础,纳入年度报告的数据和信息,必须确保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各类国有资产基础数据收集布置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执行。第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分工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汇总编制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国资监管部门牵头编制地方国有企业资产专项报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第九条 建立国有资产子报告机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相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分别编制其监管资产子报告,全面、详实反映各类资产的监督管理情况,并及时将子报告提交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供其编制完成专项报告。子报告作为专项报告的附件,每年由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与专项报告一并提交省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完成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第十条 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包括报告正文、附件及编报说明等。
  综合报告正文主要包括纳入报告的资产范围及规模、国有资产年度运营情况、监督管理情况、年度重点报告事项、上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综合报告附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及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要指标分析表、各类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及子报告、相关资产报表等。
  专项报告正文主要包括纳入专项报告的资产范围及规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重点报告事项、上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专项报告附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及政策、管理体制、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表、相关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子报告、有关资产报表等。编报说明包括指标术语解释、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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