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东盟各国经济交流、合作,发挥东盟各国侨力资源优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第三条 开发区是以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态工业园区为目标,发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等产业的现代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第四条 开发区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和惯例要求。第五条 国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第六条 开发区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归侨、侨眷给予适当照顾。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开发区事务。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三)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技术合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五)对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六)管理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事务,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管理开发区各项社会事务;

  (八)对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协调;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规定;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和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第十条 武鸣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投诉案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推动信用信息开放与流通,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诚信和廉洁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第十六条 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期限,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有关闲置土地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按有关规定向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依法接受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第三章 投资与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项目,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禁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有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进入开发区。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调整和公布开发区投资产业政策和产业指导目录。第二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第二十二条 鼓励投资者发展信息、咨询、技术、法律、会计、审计、公证等中介服务业。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人员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技园、行业园、创业园、创业中心等形式的创业服务机构,开发区对其建设和经营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享受下列优惠: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二)西部大开发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政策;

  (五)自治区及本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

  (六)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的其他各项扶持和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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