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与诏是皇帝的命令,秦朝皇帝的“制”与“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最基本的
法律渊源。秦初吞并天下,秦王政便定名号,称“皇帝”,其
命日“制”,其令为“诏”。从此,皇帝的命令便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制与诏作为皇帝的命令,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而发布的,范围极其广泛,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皇帝的命令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渊源,这是自秦确立的一直贯穿在我国封建法制中的一个基本特征。除此之外,秦朝还有以下几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一)律
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是有关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单行法规。
秦律以
李悝《法经》为重要来源,
商鞅变法时改六法为六律,根据
秦国的社会特点作了一些必要的补充。律一直是秦国和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秦律的主体部分。秦朝一些主要法规都以律相称,除六律及单行的《挟书律》外,见于秦简的还有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由此可见,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
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如田律之外有田令,某些单行刑事法律也通过令的形式加以发布,如《焚书专》。《吏见知不举令》、《以古非今偶语诗书令》。特别是
秦始皇发布的令“日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秦时律、令界限没有严格划分,秦简《语书》中经常将法、律、令并提,如:“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
(三)式
式是一种规则、程式。
《
说文》:“式,法也。”式作为法律形式之一,最早见于秦,如云梦秦简中有《封诊式》,是有关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四)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的官方解释。
秦统治者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设置专门官吏负责向吏民解释法令。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就是对秦律的主体内容所做的较为系统的诠释,主要是刑法内容,对秦律定罪、量刑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都作了具体说明,与律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也是秦的一种法律形式,并且在秦统一以后也广泛地援用。这是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雏形。
此外,秦朝在司法中还广泛采用“廷行事”作为判案根据。所谓“廷行事”,就是判案成例。从
《云梦秦简》中的记载以及其他历史资料看,“廷行事”常常被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廷行事”说明秦朝存在并适用
判例法,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序上弥补法律条文的疏漏和不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秦王朝严密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