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只给补休假,是否合法?

如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行为必须给加班费。其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必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之上,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三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这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这些相关规定可以表明,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存在用补休假来抵消加班的规定,所以说加班就必须要支付三倍的工资,不过反之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三倍工资,也不一定要给予补休。

补休假只不过是由用人单位自己衡量的,是否需要对加班员工进行补偿,并不是必要的。同时也不是用人单位用来逃避三倍工资的借口,用人单位没用任何的理由用补休假的方式来换取员工的加班费,这种方式是不合法的。换句话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是却没有给加班费,仅仅是通过补休假的方式来弥补员工的补偿是不够的,同时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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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7

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该款没有提到法定休假日加班可安排补休,那么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就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来冲抵。

因此,用人单位这种作法是不合法的。

第2个回答  2019-09-17

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该款没有提到法定休假日加班可安排补休,那么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就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来冲抵。

因此,用人单位这种作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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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9-17
既然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就应当给加班费,但是现在好多中小企业不会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的,虽然不合法但是也没有办法。
第4个回答  2019-09-17
这是不合法的,不过现在好多单位都这样,胳膊拧不过大腿,工人只能忍气吞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