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在北京举行。
内容:
这次会议代行了中国的立法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新中国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1949年9月27日改名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国歌未制定前以
《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国旗定为五星红旗。会议选出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
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
高岗为副主席,同时选举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会议还选出了由180人组成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意义:
首先,它标志着中国爱国统一战线和全国人民革命大团结在组织上的最后形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机构从此产生。其次,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奠基,为1949年10月1日的开国大典作了全面的准备。第三,人民政协这一组织形式体现了中华民族和衷共济,兼收并蓄的传统精神,它是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光辉典范,是
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