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综合所得包括财产租赁所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 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125号)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教育 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税 发[1999]089号) (3)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 关税 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减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月取得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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