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果买受人驾驶您转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您只要证明驾驶人员不是您、您已将摩托车卖给对方(车辆一直由买受人使用的事实),您是不承担责任的。
如果您实在担心,您可以去找找买摩托车的人,补签相关的买卖协议,或者及时办理摩托车的过户手续。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不需要承担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从物权移转来说,该摩托车已经实际交付,其未过户只是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但并不影响其受让方享有摩托车的所有权,因为我国法律法规暂时为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故受让方享有实际的所有权,而作为实际所有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则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承担责任。
2、依据民法的基本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受让方实际享有摩托车的管理、支配以及收益,则应该承担对等的义务,因此要求摩托车名义上的所有人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也已经明确: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故责任应该由受让方所有。
3、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故不论从法理上,还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上,故针对已经转卖但并未过户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为摩托车的受让方,原来名义上的车主并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