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2016-04-3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即可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范畴。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才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