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士官转业安排的办法有那些!!??政策法规!!

如题所述

一、问: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即士官)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

二、问: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应如何安置?

答:首先,市安置部门依据各区县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提出本年度各区县的安置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人民政府;然后,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辖区内各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经济状况、历年安置退役士兵等情况,将安置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的相关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应及时将落实安置指标的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在接受单位的安置指标确定以后,区县安置部门将会组织接受单位和退役士兵进行双向选择;如果退役士兵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则由安置部门对其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退役士兵还可以在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安排就业。

三、问:如果单位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拒绝接受退役士兵,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问:向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指标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含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人数确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实际人数确定。

单位在收到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通知书后,应予以积极落实,并按照下达安置指标通知书回执的要求,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

五、问: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是怎样进行的?

答: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是在区县安置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首先,由区县安置部门向退役士兵发出参加双向选择的通知书,并附上参加双向选择的接受单位名册以及《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空白文本,同时也向接受单位发出参加双向选择的通知书;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定《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由退役士兵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前,到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问:一次性指令安置是怎样进行的?

答:未参加双向选择,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性安置,并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对其中需跨区县指令安置的,还须在安置工作介绍信上加盖市安置部门的印章。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单位报到。

如果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置,区县安置部门将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重新安置。

七、问:退役士兵自行联系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当如何办理安置手续?

答:在一次性指令安置前,退役士兵自行联系单位就业,并且不占用安置指标的,可凭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由区县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

八、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凡是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退伍义务兵为3万元,复员士官为4万元,转业士官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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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3
民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部,武警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现将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
  2001年冬季全军共有47550名士官(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军队各大单位士官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按《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执行。军队和地方要严格执行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必须报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批准。
  二、转业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10年且在1999年底参加套改的;1999底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1999年底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本人要求转业且地方同意接收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10级伤残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三、集中交接时间
  2001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2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2001年冬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2年4月1日”。
  四、集中交接办法
  军队要派出移交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业士官的档案材料向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2002年1月2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仍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九一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务传(1992)2号、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档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在2002年3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移交单位。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青年对待。
  五、转业安置去向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23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
  六、安置工作经费
  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给予的补助经费,由民政部提供方案,总后勤部拨到各省军区,再由各省军区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其它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确保集中交接工作的经费需要。各级安置部门要管好用好这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安置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探索安置工作的新办法,确保年度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军地双方要加强对转业士官的管理,教育他们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投身到地方的经济建设当中去。要主动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困难,确保转业士官按时、安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各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要在2002年8月底前对转业士官的集中交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8月15日前将总结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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