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能低于中标价吗?

如题所述

合同价也就是标底价,首先强调一点:

标底价是不公开的,是最低价,为了防止恶意竞争用的。

控制价是公开的,是上限,为了控制成本、预算,防止围标用的。

    投标价高于招投标控制价的,一律作废,原因是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价。

    投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高于标底的,作为基本符合合同条件,进入评标专家评审阶段。最后有可能进入中标候选人,从而中标。

    投标价低于标底的,这个一般低1%—2%的可以作为基本符合合同条件,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但是还有两种情况需要说明:

a、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低于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b、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

注:“不得低于成本的方式”。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保人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如果投标价大大低于低于标底的,评标委员会会要求投标企业进行澄清、解答,如果不能合理的说明,则做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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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0
1)投标价。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招标项目的设计(如果有的话)、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
(2)中标价。中标价是指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无算术错误时,投标价就是中标价。
(3)合同价。合同价(也称签约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如果是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如果扣除备用金(是为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预见和计日工的费用,以及包括变更、索赔、风险、违约补偿和附加项目等准备的金额),即为有效合同价。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这个价格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也就是说,潜在的中标人的价格,报高的不降,报少的不补,漏项的价格也不补。当然也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降低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并依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把中标价经过修正(增加或减少部分项目费用)后的签约的合同价格。上述“特殊的情况”是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签订协议书之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改变,经合同双方协商改变了“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而作为合同价。”例如我经历的鲁布革水电站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于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国家税务局免除了投标人的施工设备进口税,所以业主接受的投标价格减去此税额,即为合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