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行死刑方式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死刑以枪决、注射以外的方式执行的,要提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虽然死刑在我国仍然保留,但规定死刑的犯罪数量只是很少一部分,在实践中对罪犯判处死刑也不是那么容易。首先,要保证其实施的犯罪确实有死刑规定,同时具体的犯罪情节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才行。律师今天来给大家详细说一下中国执行死刑的一些相关问题。

我国执行死刑有哪几种方法 为何最后执行选了这种方式
一、在中国实施死刑的方法有哪些?

关于死刑的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死刑以枪决、注射的方式执行”。“枪决”是指用枪支、子弹射击犯罪分子,用于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注射致命药物杀人的执行方法,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新的执行方法。注射死刑是一种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少、死亡快的特点。立法中的“注射等方法”,是指比枪击注射更人道、更科学、更文明的方法。死刑采取枪法、注射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执行死刑有哪几种方法 为何最后执行选了这种方式
二、注射死刑的优势是什么?

1.操作简易

在注射死刑时,唯一的需要人手动操作就是打“通道”,即静脉扎针的过程。要开始注射,只需单击“注射按钮”。其余的是电脑操作的。

2.安全

主要表现为药物的安全性。其中,“高效安全”是指注射需要被执行人的心脏永久停止,心率不能再恢复,否则会给被执行人带来巨大的痛苦。“无毒性”反映在可注射药物成分的无毒性上。快速注射死刑,死刑过程最多只需要1.5分钟。

3.无污染

对尸体的处理不会污染环境。注射的药物不含毒素,或至少是低毒的药物,因此,对于有水葬和天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来说,尸体不会对动物或环境造成污染。此外,对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死刑,注射死刑将降低其病毒的传播率,这是枪决是无法避免的。

4.无压力

在过去,执行枪决时,执行的人会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射击经常击中被执行者的头部或胸部,会使身体不完整。这将给死刑犯及其家人带来精神压力,注射死刑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5.使死亡更人道

在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中国的菹醢、弃市、炮烙,还是古巴比伦的焚刑、溺刑、刺刑,还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都反映出极端的野蛮和残酷。

在过去,中国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这是在考虑减轻囚犯的痛苦的基础上,注射处决可以更好地保存尸体,减少枪击造成的残酷场面。在修改法律时,中国增加了执行注射法的方式。但是,由于药物开发的需要,在实施注射过程中加强现场建设和人员培训,普遍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射击方式仍然存在并在许多地方使用。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和进步,射击最终将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所取代。

在不同的国家,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不同的。在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枪决和注射。其中,注射明显优于枪决。当然,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后,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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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3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2个回答  2020-12-17
第3个回答  2020-12-10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由法院决定的。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法院。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的,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