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1)应税项目
对于个人(在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
(2)“四金”扣除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9]17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此处所称应予扣除的实际缴纳的“四金”,是指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四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四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001年8月27日国税函[2001]665号
(3)计税方法
1)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9]178号第五条
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77号第二条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税字[2001]157号
(4)税款征收
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9]178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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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27
可以算一下平均每月补偿金是多少,只有在每月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才缴纳个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2-27
关于个人所得税
的有关政策,你可以
直接上网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