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二孩生育服务登记里的子女情况怎么填

如题所述

二孩生育服务登记里的子女情况应按以下要求填表: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3、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事处计划生育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乡(镇、街道事处)计划生育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扩展资料

生育服务证办理

1、提交材料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二孩生育登记办理咨询

二孩生育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可在居住附近的相关机构办理。

受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登记方式:符合登记对象或者委托(必须由登记对象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填写登记表;登记对象也可网上预约。

生育登记服务受理机构: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或者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二孩生育费用报销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服务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