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贷款15万挥霍,父亲拒绝还款,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如题所述

朱金德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起诉方是西安的某银行,起诉对象是自己的女儿朱瑶,朱金德这才知道朱瑶在这个银行贷款了15万元,一直没有偿还,银行的贷款合同和其他凭据罗列得清清楚楚,这笔钱确实是朱瑶所贷没错。

朱金德、银行各执一词

朱金德以朱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申请朱瑶的借贷合同无效,因为朱瑶明确患有精神疾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确实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银行表示,朱瑶在贷款时并未表现出任何精神疾病患者的症状,在交流时神志清醒,表达顺畅,在对自己的家庭情况以及经济状况做问卷调查时逻辑条理都非常清晰,属于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状态,不应以她以前患过精神疾病来断定她在贷款时的精神状态是不清醒的,所以不管是朱瑶还是朱金德,这15万元的借贷本息都应该还给银行。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在受理此案时,首先确定了朱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点,朱金德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应该对她的行为负全责。其次明确银行方自己有很大的过失,进行15万元高额贷款时,银行应充分了解朱瑶的自身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状态,确定其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而不是听朱瑶的一面之词就进行放款,这属于银行方自己的工作过失,银行应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由于未征得马金德的同意,所以朱瑶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15万元已经到了朱瑶手里,钱款肯定是要还的,银行不能白受损失,最后法院判定马金德作为朱瑶的法定代理人,需要替朱瑶偿还15万元的赵债务,不过由于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除本金之外的的利息不需要进行偿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对自身的行为没有清楚的认知,所以其很多行为在法律认定都属于无效,但是这并不代表有些“有心之人”能够由此来钻法律的漏洞,如果利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进行骗贷,委托人就触犯了诈骗罪,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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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7

法院认为该女子应当偿还这笔债务。

陕西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贷款15万挥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陕西西安,发生了一件特别奇怪的事情,一个37岁的女人借了15万元挥霍了,但是她的父母却一再强调自己的女儿患有精神疾病,也就是说他们想证明借款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这个女人至今未婚,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据了解,这名女子曾经向银行借了15万元的贷款,但逾期已经很久了,她也没有如期归还。因为银行一直联系不上她,就直接把她告上了法庭。她的父亲说他不知道这笔钱的存在,但银行拿出了她的一份贷款文件,她的父亲就以女儿的精神有问题,拒绝还款。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个女人系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有医院的诊断书,根据其出院医生的建议,显示其自制力尚未恢复,应视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借贷行为与其心理健康不相适应,超出其自身承受能力。鉴于本案的所有情况,该民事行为只有在法定监护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才能生效。但是,即使这个女人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无效,这个女人仍然需要还银行这笔钱,因为这个女人确实是向贷款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银行本金15万元,驳回银行利息及其他应收费用的请求。

我个人的看法

我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还是非常客观的。如今,真是欠钱的是大爷。本案中,由于银行未对这个女人进行过详细的调查,在借贷过程中,不清楚这个女人患病的事实,就把钱轻易借给她,这显然也是他们工作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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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12-07
法院是这样判决的,判决这个父亲必须偿还全部的贷款,并且要照顾这个患有自身病的女子。
第3个回答  2021-12-07
法院最终判定女子回归银行的15万贷款,而银行关于利息和其他应收费用的请求被驳回,并且女子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
第4个回答  2021-12-07
法院判决这位父亲应该把这个女子的贷款要还掉,虽然这个女子有精神病,但是这个女子也是有独立行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