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四)其他有关依据。第二章 资金筹措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六)其他资金。第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第九条 建设项目概算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需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编入财政预算,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应当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融资。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融资来源方式、债务利率、债务年限、提款额度、提款时间。第三章 预算审核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投资预算控制审核。

  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同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预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相关合同等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地控制在概算之内;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建设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二)初步审查。制定审核方案,组织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核对,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书面答复。

  (三)出具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核对情况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对建设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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